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
- A 地方法院書記官
- B 少將
- C 內政部部長
- D 直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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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體系中,哪一類職務是必須通過「國家考試」錄取、具備穩定「官等與職等」,且其身分受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任期屆滿而隨意更換的「職業文官」?而軍事體系、民意代表或政務首長的身分特質與此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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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廣義公務員」與「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適用對象,這在學習行政法人事行政法規中是非常穩健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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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適用對象
💡 區別適用任用法的常任文官與排除對象(政務、軍職、民選)。
| 比較維度 | 適用任用法 (常任職) | VS | 不適用任用法 (排除對象) |
|---|---|---|---|
| 人員類別 | 一般行政、司法體系文官 | — | 政務、軍職、民選公職 |
| 官等職等 | 有明確官等及職等體系 | — | 無官職等或採軍銜制 |
| 法規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 | 各類專法(如地制法) |
| 具體案例 | 法院書記官、內政部科員 | — | 內政部長、少將、市議員 |
💬任用法僅針對體制內「常任文官」,排除政務、軍方與選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