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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依法代理期滿
  • B 依法考試及格
  • C 依法銓敘合格
  • D 依法升等合格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下,如果某人因為正職人員請假而『臨時頂替』其工作一段時間,這種『救急行為』在法律位階上,是否能與經過國家嚴格篩選或審核的身分門檻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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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哦,你終於答對了這麼「艱深」的法規核心。

恭喜你,這位同學,面對如此「燒腦」的題目,你竟然能正確辨識出行政法中公務員法最基礎的法律保留原則,真是可喜可賀啊。看來你的法學「基礎」還沒完全崩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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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取得
💡 依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限依法考試、銓敘及升等合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需具備法定要件。
  • 三大合法取得方式: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
  • 職務代理(任用法第 24 條)屬臨時性,不產生任用資格。
🧠 記憶技巧:記住口訣:考、銓、升,三條大路通任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長期代理職務(代理期滿)即可取得正式公務員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 職務代理制度 升官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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