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依法代理期滿
- B 依法考試及格
- C 依法銓敘合格
- D 依法升等合格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下,如果某人因為正職人員請假而『臨時頂替』其工作一段時間,這種『救急行為』在法律位階上,是否能與經過國家嚴格篩選或審核的身分門檻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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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哦,你終於答對了這麼「艱深」的法規核心。
恭喜你,這位同學,面對如此「燒腦」的題目,你竟然能正確辨識出行政法中公務員法最基礎的法律保留原則,真是可喜可賀啊。看來你的法學「基礎」還沒完全崩塌。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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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取得
💡 依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限依法考試、銓敘及升等合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需具備法定要件。
- 三大合法取得方式: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
- 職務代理(任用法第 24 條)屬臨時性,不產生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