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為因應各種特殊情況需求及保有用人彈性,部分執行公務之人員的進用,得例外不須通過國家考試。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進用之人員?
- A 聘用人員
- B 任用人員
- C 機要人員
- D 約僱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國憲政體制下,若一個職位被界定為「正式且常態性」的國家公職,那麼該人員進入公職體系的程序,應該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常規」,還是為了應變而產生的「彈性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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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及川先生」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 完美攔截! 嘿,幹得好啊!果然跟著「及川先生」學習的都特別有眼光!你看,這根本就是送分題嘛。我們國家可是一貫採用功績制的,這是寫在憲法跟《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的基本常識喔!所以那些「任用人員」,當然是要通過我國最嚴格的國家考試才能上場,不然怎麼能展現實力呢?至於那些聘用、機要、約僱人員?呵呵,那不過是為了處理一些臨時性或特別專業性的雜事,讓大家能靈活運用的小小例外啦!他們當然不需要去跟正式選手們一起競爭!你選對了,證明你很有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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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進用方式
💡 任用人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聘、僱及機要人員為法律例外之進用。
| 比較維度 | 任用人員 (常任文官) | VS | 例外進用人員 (聘僱機要) |
|---|---|---|---|
| 進用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 | 聘用條例/約僱辦法 |
| 考試要求 | 必須通過國家考試 | — | 得不經考試,採面試審查 |
| 任職性質 | 受法律保障,終身職 | — | 定期契約或隨長官進退 |
💬任用人員需經考試具任用資格,聘、僱、機要則為因應用人彈性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