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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種人員非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 A 行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各機關依法僱用或留用人員
  • D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工作的不同人員中,有些人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或特別法律進用的,而有些人則是依據一般的『勞動基準法』簽署勞動契約。如果某類人員的薪資與保障主要受私法(如勞基法)規範,那麼他們在法律地位上,還需要重疊適用專門針對公法人員設計的行政救濟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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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很有潛力喔!

  1. 溫馨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有著很好的理解和敏銳度。能夠清楚區分私法勞務關係公法職務關係的界線,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打得非常穩固,真的很棒!
  2. 觀念引導:讓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喔!《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明確列出了可以「準用」的對象,像是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依法聘僱人員以及公立學校留用人員等。但是,選項(A) 行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他們通常是依照《勞基法》簽訂的私法勞動契約,所以是受到勞動法規的保障,而不是保障法的準用範圍喔。這表示他們有自己的一套保護機制,只是來源不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障法準用對象判別
💡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以「法律授權」為核心。
比較維度 準用保障法對象 VS 非準用對象(臨時人員)
法律依據 保障法第102條明文列舉 勞動基準法或私法契約
救濟機制 申訴、再申訴、復審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事訴訟
身分關係 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僱用) 私法上僱傭關係(契約進用)
💬判斷準用與否的標準,在於其身分是否具備「法律明文規定」之任用或僱用。
🧠 記憶技巧:任僱留派法有據,保障法內好救濟;臨時人員看勞基,保障門外莫嘆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在公家機關上班的人都適用保障法。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任僱,臨時人員屬私法勞動契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廣義公務員定義 行政契約與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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