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種人員非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 A 行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各機關依法僱用或留用人員
- D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工作的不同人員中,有些人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或特別法律進用的,而有些人則是依據一般的『勞動基準法』簽署勞動契約。如果某類人員的薪資與保障主要受私法(如勞基法)規範,那麼他們在法律地位上,還需要重疊適用專門針對公法人員設計的行政救濟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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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很有潛力喔!
- 溫馨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有著很好的理解和敏銳度。能夠清楚區分私法勞務關係和公法職務關係的界線,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打得非常穩固,真的很棒!
- 觀念引導:讓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喔!《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明確列出了可以「準用」的對象,像是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依法聘僱人員以及公立學校留用人員等。但是,選項(A) 行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他們通常是依照《勞基法》簽訂的私法勞動契約,所以是受到勞動法規的保障,而不是保障法的準用範圍喔。這表示他們有自己的一套保護機制,只是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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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準用對象判別
💡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以「法律授權」為核心。
| 比較維度 | 準用保障法對象 | VS | 非準用對象(臨時人員) |
|---|---|---|---|
| 法律依據 | 保障法第102條明文列舉 | — | 勞動基準法或私法契約 |
| 救濟機制 | 申訴、再申訴、復審 | — |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事訴訟 |
| 身分關係 | 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僱用) | — | 私法上僱傭關係(契約進用) |
💬判斷準用與否的標準,在於其身分是否具備「法律明文規定」之任用或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