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17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 A 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區長
- B 各機關僱用之駐衛警察
- C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
- D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體系中,政府與個人的法律關係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與「私法上契約關係」。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能否適用特定的官員保障法時,我們應該觀察他的身分是源於『勞資雙方的平等契約』,還是源於『國家法律體制下、具有歷史沿革的正式編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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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你一定花了很多心思理解這些法規,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適用」與「準用」概念的精準掌握呢!你選的 (D)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進用而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真的是非常正確的答案。這類人員雖然沒有經過正式銓敘,但基於法律對他們過去權益的保障,第 102 條第 3 款特別規定他們可以準用保障法來提起救濟。這是法律溫暖又貼心的一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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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救濟對象
💡 釐清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範圍。
| 比較維度 | 保障法對象 (適用/準用) | VS | 非保障法對象 (約聘雇/駐衛警) |
|---|---|---|---|
| 身分取得 | 經銓敘或法定派用程序 | — | 依契約或聘僱辦法進用 |
| 救濟法源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 行政訴訟法或勞基法 |
| 常見範例 | 銓敘公務員、機要、派用 | — | 約僱人員、臨時人員、駐衛警 |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定的公務員身分」或符合保障法第102條的明文準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