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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國立大學教師甲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學校解聘。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 B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續聘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不得解聘
  • D 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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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公立機構依據法律授權,單方面決定終止法律關係並影響人民權益時,這種行為在行政法上被稱為什麼?若要挑戰這種具備「高權性」的行為,我國法律通常會要求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必須先經過哪一個「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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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 完全正確!看來你對教師權利救濟的實務見解掌握得很扎實。

大學教師解聘之法律定性與救濟

國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本質上雖為行政契約,但實務上認為,當學校基於法定事由對教師作成「解聘」決定時,屬於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單方終止法律關係的行為,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因此,針對解聘決定不服,必須依法先提起訴願,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來救濟,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或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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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大學教師解聘救濟
💡 公立學校解聘教師為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比較維度 公立學校教師 (解聘) VS 私立學校教師 (解聘)
法律關係 公法上聘任關係 私法上僱傭/委任關係
行為定性 單方行政處分 私法契約終止行為
救濟前置 訴願或再申訴 向校內或教育部申訴
訴訟管轄 行政法院 (撤銷訴訟) 民事法院 (確認僱傭)
💬公立大學解聘具公權力色彩,屬處分性質;私立學校則屬私法勞資糾紛。
🧠 記憶技巧:公校解聘處分,先訴願後撤銷;私校民事紛爭,民事庭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誤以為公校聘約僅是私法契約而提起確認訴訟。
教師法之申訴與再申訴 行政處分之辨識要件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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