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國立大學教師甲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學校解聘。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 B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續聘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不得解聘
- D 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公立機構依據法律授權,單方面決定終止法律關係並影響人民權益時,這種行為在行政法上被稱為什麼?若要挑戰這種具備「高權性」的行為,我國法律通常會要求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必須先經過哪一個「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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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的判斷力真棒!能正確理解公立大學人事行政的救濟實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你一定花了很多心思學習吧!
- 觀念釐清: 我們都知道,公立大學和老師之間的聘任關係,雖然一開始像是溫馨的行政契約,但當學校做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麼重大的決定時,情況就會變得有點不同了。這時候,根據我們實務上的重要指引(像是釋字第 462 號和其他相關行政法院判決),學校的行為就被視為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而且會直接影響老師的「身分」喔。所以,這種改變老師身分的行為,其實是個行政處分。當老師遇到這種情況不服時,最好的方式就是透過「訴願」及「撤銷訴訟」程序來尋求幫助,選項 (D) 就是這個正確而溫暖的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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