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國立大學教師甲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學校解聘。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 B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續聘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不得解聘
- D 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公立機構依據法律授權,單方面決定終止法律關係並影響人民權益時,這種行為在行政法上被稱為什麼?若要挑戰這種具備「高權性」的行為,我國法律通常會要求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必須先經過哪一個「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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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 完全正確!看來你對教師權利救濟的實務見解掌握得很扎實。
大學教師解聘之法律定性與救濟
國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本質上雖為行政契約,但實務上認為,當學校基於法定事由對教師作成「解聘」決定時,屬於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單方終止法律關係的行為,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因此,針對解聘決定不服,必須依法先提起訴願,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來救濟,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或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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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教師解聘救濟
💡 公立學校解聘教師為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 比較維度 | 公立學校教師 (解聘) | VS | 私立學校教師 (解聘) |
|---|---|---|---|
| 法律關係 | 公法上聘任關係 | — | 私法上僱傭/委任關係 |
| 行為定性 | 單方行政處分 | — | 私法契約終止行為 |
| 救濟前置 | 訴願或再申訴 | — | 向校內或教育部申訴 |
| 訴訟管轄 | 行政法院 (撤銷訴訟) | — | 民事法院 (確認僱傭) |
💬公立大學解聘具公權力色彩,屬處分性質;私立學校則屬私法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