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甲副教授任職於A 私立大學,其向A大學申請教授升等,遭該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否准其申請。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你向行政機關提出一個「想要獲得某種法律地位或許可」的請求,卻被對方回覆「不准」時,如果你上法庭只是要求法官把那個「不准」取消掉,你的目標(獲得許可)是否就能直接達成?若要讓法官直接命令機關核准你的申請,哪一種訴訟功能的描述最符合這種「強制機關給予處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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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此類爭議的訴訟種類,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性及「救濟途徑」的連動關係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是行政法進階學習的關鍵。
-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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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個選項的意思為何
私校教師升等救濟
💡 拒絕申請處分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第4條)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
|---|---|---|---|
| 適用情境 | 已有違法處分存在 | — | 申請遭拒或怠於處分 |
| 訴求重點 | 消滅現有的處分 | — | 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
| 判決結果 | 撤銷原違法處分 | — | 判命機關作成處分 |
| 典型案例 | 違規罰單救濟 | — | 升等、執照申請遭拒 |
💬請求「不要某處分」用撤銷;請求「想要某處分」用課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