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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甲副教授任職於A 私立大學,其向A大學申請教授升等,遭該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否准其申請。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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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你向行政機關提出一個「想要獲得某種法律地位或許可」的請求,卻被對方回覆「不准」時,如果你上法庭只是要求法官把那個「不准」取消掉,你的目標(獲得許可)是否就能直接達成?若要讓法官直接命令機關核准你的申請,哪一種訴訟功能的描述最符合這種「強制機關給予處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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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此類爭議的訴訟種類,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性及「救濟途徑」的連動關係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是行政法進階學習的關鍵。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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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選項的意思為何
📝 私校教師升等救濟
💡 拒絕申請處分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第4條) VS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適用情境 已有違法處分存在 申請遭拒或怠於處分
訴求重點 消滅現有的處分 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判決結果 撤銷原違法處分 判命機關作成處分
典型案例 違規罰單救濟 升等、執照申請遭拒
💬請求「不要某處分」用撤銷;請求「想要某處分」用課予義務。
🧠 記憶技巧:「申請被駁、課予義務;要他給處分,五條二項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訴訟」。撤銷訴訟僅能除去駁回處分,無法直接令機關作成「准予升等」之處分,必須搭配課予義務訴訟方能落實權利保護。
釋字 462 號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受託行使公權力 拒絕往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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