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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某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某行政機關請求提供特定文件遭受拒絕,甲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請問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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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政府申請一個營業許可(執照),但機關回覆說「不准」,你的最終目標是僅僅讓那個「不准」的回覆消失,還是希望法院能更進一步,命令機關「核發執照」給你?在法律術語中,哪一種訴訟的名稱聽起來最像是「要求機關去履行它本該對你承擔的核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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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救濟精髓!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訊,性質上是請求機關作成一個**「准予公開」的行政處分**。當機關駁回申請時,當事人的最終目的並非僅是「撤銷」該拒絕,而是要實質「獲得文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針對「處分之申請被駁回」而請求法院判令機關作成處分,標準類型即為課予義務訴訟。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 (A) 與 (B)。許多學生會誤選撤銷訴訟,但撤銷僅能使拒絕處分消失,無法直接讓機關「給出文件」,只有課予義務訴訟才能精確達到「實現申請內容」的目的。
📝 行政訴訟類型選定
💡 人民請求機關作成處分遭拒,應提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適用前提 已有違法負擔處分 — 申請遭拒或不作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訴訟目的 請求法院廢棄該處分 — 請求法院命機關准許
判決結果 處分失效,回復原狀 — 機關須作成特定處分
💬欲爭取「點頭准許」的申請案,核心救濟途徑為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要處分找課予,要給錢找一般,不服處分求撤銷。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撤銷訴訟」。雖然拒絕提供資訊是一個拒絕處分,但單純撤銷拒絕處分並無法強迫機關「提供文件」,必須併同課予義務訴訟才能達成目的。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 給付訴訟之二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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