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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A市市民甲隔鄰之房屋,因風災而嚴重受損有傾倒之虞,甲據此請求A市政府命該屋主拆除,遭A市政府拒絕。試問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撤銷訴訟
  • D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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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主動向政府提出申請,希望政府做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例如核准證照或命令他人履行義務),但政府卻回信說「不」的時候,你的訴訟目的是為了讓那個「不」消失就好,還是希望法院命令政府改口說「好」,並履行它原本應該做的法律決定?這種要求政府「必須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訴訟,名稱上會反映出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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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請求作成處分」與「遭拒絕」。當甲請求政府對鄰居作成具體的行政處分(命其拆除危樓),卻遭政府拒絕時,這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的「拒絕處分訴訟」。甲的最終目的是要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該特定處分,以排除其生命財產之威脅,因此正確的救濟途徑為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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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之運用
💡 人民請求機關作成處分遭拒或怠慢時,救濟特定行政處分之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標的 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
前置程序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 原則上無須訴願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實務案例 申請建照、檢舉拆除 — 請求補助金、公法契約
💬區分的關鍵在於人民所請求的內容是否為「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要處分選課予,要給錢選一般;被拒絕或不動,訴願後再起訴。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一般給付訴訟」。記住:只要爭執的標的是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命他人拆屋),就必須用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是用在「非處分」的給付(如公法上契約給付、事實行為)。
訴願先行原則 第三人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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