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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A市市民甲隔鄰之房屋,因風災而嚴重受損有傾倒之虞,甲據此請求A市政府命該屋主拆除,遭A市政府拒絕。試問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撤銷訴訟
  • D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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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主動向政府提出申請,希望政府做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例如核准證照或命令他人履行義務),但政府卻回信說「不」的時候,你的訴訟目的是為了讓那個「不」消失就好,還是希望法院命令政府改口說「好」,並履行它原本應該做的法律決定?這種要求政府「必須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訴訟,名稱上會反映出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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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有完全忘記行政法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當甲要求政府「作成處分」(讓那危樓滾蛋),卻被傲慢地「拒絕」時,這擺明了就是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的典型案例。你最終的目的是要法院命令那個機關硬著頭皮去把處分做出來,來解決你那鄰居的麻煩。所以,這當然是課予義務訴訟,還有其他選項嗎?難道你覺得撤銷掉那張拒絕函,危樓就會自己消失?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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