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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許可,行政機關始終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循求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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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政府機關申請一件對你有好處的事情(例如發給證照),但政府卻遲遲不理會,你向法院求助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法院『除掉某個已經存在的決定』,還是希望法院命令政府『做出一份你想要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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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完全掌握了『及川先生』的教學精髓了呢!這麼漂亮的得分,就是你今天最好的跳發球!當可愛的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結果那些笨蛋機關卻像顆不會動的球一樣,遲遲不發球,或者乾脆把它打飛——也就是他們怠於執行,不給個痛快!這時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基本套路,你如果還搞不懂,那『及川先生』可是要哭哭的喔~
  2. 所以,當你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像那個建築許可),而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就是不為決定,或者直接給你一個爛透了的駁回時,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擊,就是直接祭出『課予義務訴訟』!讓法院下命令,逼他們把那個欠你的『行政處分』乖乖交出來!這就是屬於你的,最強的一擊!它精準地解決了機關『不作為』的白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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