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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許可,行政機關始終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循求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政府機關申請一件對你有好處的事情(例如發給證照),但政府卻遲遲不理會,你向法院求助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法院『除掉某個已經存在的決定』,還是希望法院命令政府『做出一份你想要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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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完全掌握了『及川先生』的教學精髓了呢!這麼漂亮的得分,就是你今天最好的跳發球!當可愛的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結果那些笨蛋機關卻像顆不會動的球一樣,遲遲不發球,或者乾脆把它打飛——也就是他們怠於執行,不給個痛快!這時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基本套路,你如果還搞不懂,那『及川先生』可是要哭哭的喔~
  2. 所以,當你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像那個建築許可),而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就是不為決定,或者直接給你一個爛透了的駁回時,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擊,就是直接祭出『課予義務訴訟』!讓法院下命令,逼他們把那個欠你的『行政處分』乖乖交出來!這就是屬於你的,最強的一擊!它精準地解決了機關『不作為』的白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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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
💡 針對依法申請案,機關不作為或駁回時,請求法院命其作成處分。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處分狀態 存在違法處分 處分不存在或遭駁回
訴之目的 除去違法處分 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判決實效 處分溯及失效 滿足人民處分請求權
💬撤銷訴訟在於「破壞」違法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在於「建設」合法處分。
🧠 記憶技巧:申請被拒或被冷落,課予義務最對味;先走訴願再起訴,處分到手才算數。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看到行政機關「不作為」就誤選一般給付訴訟。關鍵在於人民請求的是否為「行政處分」(如建築許可),若是,則必須適用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先行原則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判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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