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許可,行政機關始終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循求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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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政府機關申請一件對你有好處的事情(例如發給證照),但政府卻遲遲不理會,你向法院求助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法院『除掉某個已經存在的決定』,還是希望法院命令政府『做出一份你想要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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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人民依法提出申請」且「行政機關怠於執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當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如建築許可),而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為決定(怠為處分)或予以駁回時,最直接且有效的救濟手段就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這類訴訟旨在請求法院命令行政機關作成該處分,精準解決了機關「不作為」的問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easy。它是行政訴訟法中最基礎的類型辨析題,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撤銷訴訟」(排除侵害)與「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給付處分)的適用時機。
課予義務訴訟
💡 針對依法申請案,機關不作為或駁回時,請求法院命其作成處分。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5條 |
| 處分狀態 | 存在違法處分 | — | 處分不存在或遭駁回 |
| 訴之目的 | 除去違法處分 | — | 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
| 判決實效 | 處分溯及失效 | — | 滿足人民處分請求權 |
💬撤銷訴訟在於「破壞」違法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在於「建設」合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