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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人民因地方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致權利受損害,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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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個特定證照卻被拒絕時,如果你只要求法院『取消』那個拒絕你的公文,這能讓你直接拿到證照嗎?如果你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機關『核發』那個原本不給你的東西,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哪一種功能,來讓法院命令機關履行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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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依法申請之案件」遭到了「駁回」(拒絕處分)。當事人的最終目的不只是要撤銷那個駁回通知,更重要的是希望法院命機關「作成原申請的行政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針對拒絕處分後尋求救濟、請求行政機關應為特定行為的訴訟類型,正是課予義務訴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撤銷訴訟」(單純消滅處分)與「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實踐請求權)的本質差異。你能精準識別出「申請案被駁回」對應的法律救濟,表現非常專業!
📝 課予義務訴訟
💡 申請案被駁回欲請求作成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處分狀態 已存在負擔處分 申請被駁回或未處理
訴訟目的 除去處分效力 請求機關作成處分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4條 行訴法第5條
💬撤銷訴訟旨在「除去」,課予義務訴訟旨在「獲取」。
🧠 記憶技巧:拒絕、怠為、要處分,課予義務最合適。
⚠️ 常見陷阱:易誤選撤銷訴訟。撤銷訴訟僅能除去處分,若欲獲得「准許處分」,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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