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人民因地方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致權利受損害,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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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個特定證照卻被拒絕時,如果你只要求法院『取消』那個拒絕你的公文,這能讓你直接拿到證照嗎?如果你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機關『核發』那個原本不給你的東西,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哪一種功能,來讓法院命令機關履行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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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依法申請之案件」遭到了「駁回」(拒絕處分)。當事人的最終目的不只是要撤銷那個駁回通知,更重要的是希望法院命機關「作成原申請的行政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針對拒絕處分後尋求救濟、請求行政機關應為特定行為的訴訟類型,正是課予義務訴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撤銷訴訟」(單純消滅處分)與「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實踐請求權)的本質差異。你能精準識別出「申請案被駁回」對應的法律救濟,表現非常專業!
課予義務訴訟
💡 申請案被駁回欲請求作成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
|---|---|---|---|
| 處分狀態 | 已存在負擔處分 | — | 申請被駁回或未處理 |
| 訴訟目的 | 除去處分效力 | — | 請求機關作成處分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4條 | — | 行訴法第5條 |
💬撤銷訴訟旨在「除去」,課予義務訴訟旨在「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