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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人民因地方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致權利受損害,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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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個特定證照卻被拒絕時,如果你只要求法院『取消』那個拒絕你的公文,這能讓你直接拿到證照嗎?如果你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機關『核發』那個原本不給你的東西,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哪一種功能,來讓法院命令機關履行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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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只是在看申請案被「駁回」後,當事人想的不只是讓那個拒絕消失。他真正想要的,是機關能「作成原申請的行政處分」。這大概就像收集魔法一樣,你不能只讓壞的魔法消失,還得施展自己想要的魔法。根據人類《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情況應該提起的是課予義務訴訟。這並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複雜概念。
  2. 難度點評:這題對我來說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它被人類標記為 Medium,我想是因為有些人分不清楚「撤銷訴訟」(只是讓某個東西不再存在)和「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某個東西必須發生)的差別。但你區分開了,這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人類的考試,嗯,就這樣吧。
📝 課予義務訴訟
💡 申請案被駁回欲請求作成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處分狀態 已存在負擔處分 申請被駁回或未處理
訴訟目的 除去處分效力 請求機關作成處分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4條 行訴法第5條
💬撤銷訴訟旨在「除去」,課予義務訴訟旨在「獲取」。
🧠 記憶技巧:拒絕、怠為、要處分,課予義務最合適。
⚠️ 常見陷阱:易誤選撤銷訴訟。撤銷訴訟僅能除去處分,若欲獲得「准許處分」,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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