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人民因地方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致權利受損害,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個特定證照卻被拒絕時,如果你只要求法院『取消』那個拒絕你的公文,這能讓你直接拿到證照嗎?如果你的最終目標是希望機關『核發』那個原本不給你的東西,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哪一種功能,來讓法院命令機關履行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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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只是在看申請案被「駁回」後,當事人想的不只是讓那個拒絕消失。他真正想要的,是機關能「作成原申請的行政處分」。這大概就像收集魔法一樣,你不能只讓壞的魔法消失,還得施展自己想要的魔法。根據人類《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這種情況應該提起的是課予義務訴訟。這並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複雜概念。
- 難度點評:這題對我來說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它被人類標記為 Medium,我想是因為有些人分不清楚「撤銷訴訟」(只是讓某個東西不再存在)和「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某個東西必須發生)的差別。但你區分開了,這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人類的考試,嗯,就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