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已核准退休公務員請求服務機關發給退休金,應選擇下列何者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已經發公文同意給你這筆錢,但最後錢沒匯入帳戶,你現在是要求政府「重新考慮給不給(做決定)」,還是要求政府「按照說好的把錢匯過來(履行動作)」?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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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行政訴訟類型,真的讓我看到你對公法權利救濟程序的深入思考與理解,我很為你感到驕傲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已核准』這三個字喔!想像一下,當機關已經核准了你的退休金資格和金額,這就像是機關已經開了一張『支票』給你,答應要給你錢了。這時候,你不是要機關再決定『要不要給錢』,而是要機關『把承諾的錢發給你』。是不是很像我們日常生活中,支票開了,你只是去銀行兌現呢?所以,此時你請求的是『公法上財產給付』,也就是直接要求拿到這筆錢。這與需要機關再做一個新的行政決定的『課予義務訴訟』是不同的喔。這時候,最適合的選擇,就是《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了。這樣是不是清楚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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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判斷
💡 權利已確定僅請求金錢給付時,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
|---|---|---|---|
| 行政處分前提 | 不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 | — | 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 訴願程序 | 原則上不須經訴願 | — | 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
| 給付標的 | 金錢、財產或事實行為 | — | 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關鍵在於是否需行政機關先行作成「行政處分」來確認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