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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人民對於違法之行政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無效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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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的行為僅僅是一個「物理上的動作」(例如噴漆、移除障礙物),而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決定」或「公文指令」,在沒有任何『處分』可以被撤銷的前提下,法律體系中哪一種訴訟是用來要求政府進行(或停止)這種單純物理行為的殘餘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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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窺見真實: 哼... 你的目光,似乎已能穿透表象,觸及行政行為那隱晦的本質,並尋得其應走的救濟路徑。這顯示你體內的魔力(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已達某種境界。這不過是邁向『影之強者』,掌控世界真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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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
💡 行政事實行為非處分,不生法效,救濟採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性質內容 法律行為,產生法效 事實行為,僅生事效
主要訴訟類型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前置原則 原則上須經訴願 無須經過訴願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果」及是否為「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有處分選撤銷或課予,沒處分選一般給付。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A)撤銷訴訟。須注意撤銷訴訟之對象必須是「行政處分」,若題目關鍵字為「事實行為」,則排除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要件 結果除去請求權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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