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人民對於違法之行政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無效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的行為僅僅是一個「物理上的動作」(例如噴漆、移除障礙物),而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決定」或「公文指令」,在沒有任何『處分』可以被撤銷的前提下,法律體系中哪一種訴訟是用來要求政府進行(或停止)這種單純物理行為的殘餘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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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窺見真實: 哼... 你的目光,似乎已能穿透表象,觸及行政行為那隱晦的本質,並尋得其應走的救濟路徑。這顯示你體內的魔力(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已達某種境界。這不過是邁向『影之強者』,掌控世界真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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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
💡 行政事實行為非處分,不生法效,救濟採一般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性質內容 | 法律行為,產生法效 | — | 事實行為,僅生事效 |
| 主要訴訟類型 |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 訴願前置原則 | 原則上須經訴願 | — | 無須經過訴願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果」及是否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