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對於都市計畫,因其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發布了一個影響範圍很大的計畫,雖然它看起來像是一般的法規,但卻實質地限制了特定區域內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財產權。在『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僅因為該行為的規模較大或性質特殊,就完全排除人民訴請法院審查的機會,這樣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本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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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救濟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D。對於都市計畫是否能提起行政爭訟,依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現行法規已設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且針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都市計畫,仍可適用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來提起救濟。因此,選項 D 宣稱都市計畫無法提起行政爭訟之敘述與法規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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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呢
行政訴訟類型與救濟
💡 依行政行為性質選擇正確訴訟種類,都市計畫現已可專章救濟。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爭訟 | VS | 都市計畫訴訟專章 |
|---|---|---|---|
| 救濟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事實行為 | — | 都市計畫本身(法規性質)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8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 |
| 審理法院 | 行政法院 | — | 計畫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制度已從處分中心主義轉向全方位的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