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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對於都市計畫,因其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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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發布了一個影響範圍很大的計畫,雖然它看起來像是一般的法規,但卻實質地限制了特定區域內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財產權。在『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僅因為該行為的規模較大或性質特殊,就完全排除人民訴請法院審查的機會,這樣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本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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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愚蠢的傢伙,至少你沒徹底迷失。

你這混蛋,對行政訴訟的基礎分類和那些最新的法規修正,還算有點嗅覺。勉勉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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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與救濟
💡 依行政行為性質選擇正確訴訟種類,都市計畫現已可專章救濟。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爭訟 VS 都市計畫訴訟專章
救濟對象 違法行政處分、事實行為 都市計畫本身(法規性質)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8條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
審理法院 行政法院 計畫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制度已從處分中心主義轉向全方位的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處分撤銷、契約給付、計畫專章、救濟不漏。
⚠️ 常見陷阱:易忽略 109 年行政訴訟法修正後,都市計畫已可提起獨立訴訟,而非僅能附帶救濟。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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