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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有關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審查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為限
  • B 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應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始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C 為維護公共利益,人民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變更都市計畫
  • D 都市計畫發布機關收受起訴狀後,應在2個月內重新自我審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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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訴訟的核心精神!

  1. 前輩肯定:做得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已經對行政訴訟法中,不同訴訟類型之間的巧妙轉換有了深刻的理解。能夠精準區分行政處分效力的變動,以及它對背後法律關係的影響,這真的很不容易,但你做到了!
  2. 溫馨引導:這題的核心在於「徵收處分失效」這個關鍵詞。你可以想像,當一個行政處分(就像一份重要契約)因某些原因(例如未按時發放補償)而「往後」失去效力時,它就不能再繼續發生作用了。那麼,原本依賴這個處分而建立起來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比如政府對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會變得不確定,需要被釐清。甲同學此刻的心情,並不是想推翻這個處分,也不是要金錢賠償,他只是想確認「這段關係還存不存在」。這時候,《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確認訴訟,就像一道溫暖的光,幫助他釐清事實,找回確定的權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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