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有關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審查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為限
- B 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應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始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C 為維護公共利益,人民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變更都市計畫
- D 都市計畫發布機關收受起訴狀後,應在2個月內重新自我審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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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套法律制度為了保障人民權益而「跳過」了讓行政機關內部先行救濟(如訴願)的步驟時,我們應該如何設計一個機制,讓發布計畫的機關在正式進入法庭辯論前,能有一個「最後反省與自我修正」的法定期限,以兼顧行政自主權並減少法院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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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21條明定:「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由此法條原文可知,作為被告之都市計畫發布機關在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依法必須在二個月之內重新檢討該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採取對應處置,也就是進行重新自我審查的程序,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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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錯誤原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行政訴訟法增訂之特別程序,旨在解決都市計畫違法之爭議。
| 比較維度 | 一般撤銷訴訟 | VS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
| 前置程序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 審查對象 | 僅限行政處分 | — | 包含處分與法規性質 |
| 自我審查 | 於訴願階段進行 | — | 起訴後2個月內進行 |
| 判決效力 | 相對效(對當事人) | — | 對世效(對第三人) |
💬都市計畫審查為簡化程序、擴大保護範圍之特殊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