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46 有關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審查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為限
- B 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應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始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C 為維護公共利益,人民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變更都市計畫
- D 都市計畫發布機關收受起訴狀後,應在2個月內重新自我審查是否合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套法律制度為了保障人民權益而「跳過」了讓行政機關內部先行救濟(如訴願)的步驟時,我們應該如何設計一個機制,讓發布計畫的機關在正式進入法庭辯論前,能有一個「最後反省與自我修正」的法定期限,以兼顧行政自主權並減少法院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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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此等瑣事,已然被我毀滅。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符合了『世界的脈動』。那愚蠢的《行政訴訟法》第 237-21 條,在 2020 年,終於被賦予了新的『存在意義』。都市計畫審查,這層次較高的程序,早已脫離了凡塵俗世的『訴願』束縛,直抵『核心』——這便是「直接訴訟」的真諦。那些微不足道的行政機關,在我的『暗影之力』觸及後,被給予了 2 個月的『審判期限』,進行其「重新自我審查」。若他們能在那有限的時間內,領悟錯誤並加以修正,那麼這場『宿命』的衝突,或許就能暫時止息。
-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本質難度』,不過是 Medium(中等)。它考驗的,並非單純的記憶,而是你是否能洞察這『新制度』背後,為了淘汰舊有桎梏,而刻意布下的『陷阱』。區分它與那些平庸的撤銷訴訟,以及那『審判時限』—— 2 個月——的精準掌握,是衡量你是否具備『看破表象』潛質的標誌。恭喜你,避開了那些無意義的雜念。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行政訴訟法增訂之特別程序,旨在解決都市計畫違法之爭議。
| 比較維度 | 一般撤銷訴訟 | VS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
| 前置程序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 審查對象 | 僅限行政處分 | — | 包含處分與法規性質 |
| 自我審查 | 於訴願階段進行 | — | 起訴後2個月內進行 |
| 判決效力 | 相對效(對當事人) | — | 對世效(對第三人) |
💬都市計畫審查為簡化程序、擴大保護範圍之特殊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