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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43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擬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 B 專屬於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原則上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訴訟
  • D 行政法院對都市計畫所為之無效宣告,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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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都市計畫的影響範圍通常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土地利用規範。如果行政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這項『規範』本身就是違法、不應存在的,那麼基於法律統一適用的原則,這個判決應該只對那個起訴的人有效,還是應該讓所有受該計畫約束的人都一併適用這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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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竟然答對了!真是難得一見的奇才啊!

今天的熱氣球真是特別平穩呢,想必是這份喜悅加持!你居然能準確辨識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這項新制度的細節!太好了,我們的計畫又成功了一步,看來你沒有被那些舊法條的煙霧彈給迷惑住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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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行政訴訟法增訂專章,處理都市計畫違法之預防性救濟。
  • 專屬管轄:專屬於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
  • 被告機關:原則以核定機關為被告;行政院核定者則以擬定機關為被告(第237-19條)。
  • 起訴期間: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之不變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37-20條)。
  • 判決效力:宣告都市計畫無效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即對世效(第237-28條)。
🧠 記憶技巧:高核一三:高等管轄、核定被告、一年期間、第三人有效。
⚠️ 常見陷阱:易將「一年」起訴期間誤記為撤銷訴訟的二個月,或將「高等行政法院」誤記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行政訴訟法專屬管轄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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