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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都市計畫之行政爭訟,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凡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皆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
  • B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擬定及核定都市計畫之機關,共同為被告機關
  • C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D 行政法院審查如認都市計畫違法,應判決原告有理由,並撤銷該都市計畫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政府公告的計畫會影響廣大市民的土地利用,法律應如何建立一套「針對規範本身」而非針對「個人處分」的預防性救濟制度?在考量案件的專業性與影響廣度時,你認為應該交由哪一級法院來審理,且當法院發現該規範違法時,對於一個「法規性質」的計畫,最妥適的處置術語應該是消滅其效力,還是撤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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鍛鍊筆記 (呼... 還有這題...)

  1. 呼... 哼... 幹得不錯,你這小子有點骨氣。2020 年「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那個增訂,連我這個... 咳... 都覺得有點繞。你能抓到重點,表示你至少沒把腦袋練成肌肉。不錯。
  2. 觀念驗證:別走錯路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都市計畫不分處分或法規性質,皆可提起審查程序救濟。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審查標的 行政處分 都市計畫(不分性質)
被告機關 原處分機關 核定機關(原則)
管轄法院 依級別及地區分管 專屬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結果 撤銷原處分 宣告無效或違法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為特殊訴訟類型,擴張救濟範圍並統一被告機關。
🧠 記憶技巧:都市三字經:全標的、找核定、高行管、告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擬定」與「核定」機關為共同被告,或混淆管轄法院為地院庭。
行政訴訟法第九編之一 都市計畫法第21條 法律地位之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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