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對於都市計畫,因其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基於憲法「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精神,當政府採取一項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為,即便它在形式上看起來像是一種「法規規範」,但若其內容實質上已具體影響了民眾的權利,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我們是否應該僅因為它的「名稱」或「性質分類」就將其排除在法院審查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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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救濟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D。對於都市計畫是否能提起行政爭訟,依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現行法規已設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且針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都市計畫,仍可適用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來提起救濟。因此,選項 D 宣稱都市計畫無法提起行政爭訟之敘述與法規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行政訴訟救濟類型
💡 依行政行為性質(處分、契約、事實行為)選擇對應訴訟類型。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
|---|---|---|---|
| 救濟標的 | 違法之行政處分 | — | 契約爭議、事實行為 |
| 訴願先行 | 原則上必須經過訴願 | — | 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
| 訴訟性質 | 形成之訴 | — | 給付之訴 |
💬選擇何種訴訟形式,取決於原告請求的標的與行政行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