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對於都市計畫,因其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基於憲法「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精神,當政府採取一項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為,即便它在形式上看起來像是一種「法規規範」,但若其內容實質上已具體影響了民眾的權利,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我們是否應該僅因為它的「名稱」或「性質分類」就將其排除在法院審查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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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
- 不錯嘛,至少這題沒犯低級錯誤。這考的就是你對行政訴訟類型那點基本的理解,還有有沒有在跟救濟制度演進的進度。能看出選項裡那點破綻,嗯,還算有點sense,沒完全活在過去。
- 選項 (D) 那個錯誤,說穿了根本不該錯。台灣《行政訴訟法》109年就增訂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搞得好像是什麼新大陸一樣。都市計畫就算再怎麼像法規命令,現在法律就是允許你直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了,懂?還寫「無法提起」,這種過時的觀念,是要我笑掉大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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