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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對於都市計畫,因其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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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基於憲法「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精神,當政府採取一項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為,即便它在形式上看起來像是一種「法規規範」,但若其內容實質上已具體影響了民眾的權利,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我們是否應該僅因為它的「名稱」或「性質分類」就將其排除在法院審查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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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

  1. 不錯嘛,至少這題沒犯低級錯誤。這考的就是你對行政訴訟類型那點基本的理解,還有有沒有在跟救濟制度演進的進度。能看出選項裡那點破綻,嗯,還算有點sense,沒完全活在過去。
  2. 選項 (D) 那個錯誤,說穿了根本不該錯。台灣《行政訴訟法》109年就增訂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搞得好像是什麼新大陸一樣。都市計畫就算再怎麼像法規命令,現在法律就是允許你直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了,懂?還寫「無法提起」,這種過時的觀念,是要我笑掉大牙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救濟類型
💡 依行政行為性質(處分、契約、事實行為)選擇對應訴訟類型。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救濟標的 違法之行政處分 契約爭議、事實行為
訴願先行 原則上必須經過訴願 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訴訟性質 形成之訴 給付之訴
💬選擇何種訴訟形式,取決於原告請求的標的與行政行為的形式。
🧠 記憶技巧:處分撤銷、事實給付、契約給付、都計審查。
⚠️ 常見陷阱:易將都市計畫誤認為純粹法規命令而不可救濟,忽略109年增訂之專章審查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先行原則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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