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
- B 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
- C 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 D 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救濟」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政府頒布的規範本身違法且正在持續損害你的權益,法院的設計應該是讓你去挑戰這個「規範本身」,還是強迫你只能去申請「金錢賠償」?法律救濟的對象是應該侷限在『還沒發生』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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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訴訟法》中較專業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較為複雜的規範審查體系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是因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本質是為了「即時有效」地排除違法的法規命令或處分。只要計畫內容違法,且損害人民權利(不論損害是已發生、正在發生或將發生),皆可提起訴訟要求宣告無效,並非只能處理「未來」損害,更不需要因此轉向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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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要件
💡 專為救濟違法都市計畫所設之規範審查程序
| 比較維度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VS | 一般撤銷訴訟 |
|---|---|---|---|
| 審查對象 | 都市計畫(法規性質) | — | 行政處分 |
| 被告機關 | 核定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 |
| 損害要件 | 已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 — | 權利已受損害 |
| 管轄法院 | 專屬高等行政法院 | — | 依級別管轄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將「法規」性質的都市計畫納入直接救濟對象,並採預防與事後併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