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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
  • B 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
  • C 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 D 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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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救濟」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政府頒布的規範本身違法且正在持續損害你的權益,法院的設計應該是讓你去挑戰這個「規範本身」,還是強迫你只能去申請「金錢賠償」?法律救濟的對象是應該侷限在『還沒發生』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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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訴訟法》中較專業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較為複雜的規範審查體系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是因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本質是為了「即時有效」地排除違法的法規命令或處分。只要計畫內容違法,且損害人民權利(不論損害是已發生、正在發生或將發生),皆可提起訴訟要求宣告無效,並非只能處理「未來」損害,更不需要因此轉向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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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要件
💡 專為救濟違法都市計畫所設之規範審查程序
比較維度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VS 一般撤銷訴訟
審查對象 都市計畫(法規性質) 行政處分
被告機關 核定機關 原處分機關
損害要件 已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權利已受損害
管轄法院 專屬高等行政法院 依級別管轄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將「法規」性質的都市計畫納入直接救濟對象,並採預防與事後併行模式。
🧠 記憶技巧:核定被告、管轄高等、損害與否、團體可告。
⚠️ 常見陷阱:常誤認被告為發布計畫之機關(如縣市政府),實則應為「核定機關」(如內政部)。
法規命令之審查 地方自治權受侵害之救濟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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