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
- B 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
- C 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 D 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救濟」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政府頒布的規範本身違法且正在持續損害你的權益,法院的設計應該是讓你去挑戰這個「規範本身」,還是強迫你只能去申請「金錢賠償」?法律救濟的對象是應該侷限在『還沒發生』的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訴訟法》中較專業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較為複雜的規範審查體系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是因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本質是為了「即時有效」地排除違法的法規命令或處分。只要計畫內容違法,且損害人民權利(不論損害是已發生、正在發生或將發生),皆可提起訴訟要求宣告無效,並非只能處理「未來」損害,更不需要因此轉向國家賠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審查都市計畫適法性,具預防性救濟與集中管轄之特性。
| 比較維度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VS | 一般撤銷訴訟 |
|---|---|---|---|
| 被告適格 | 核定機關 (237-19) | — | 行政處分機關 (24) |
| 損害時點 | 已發生或將發生損害 | — | 須已發生權利受損 |
| 土地管轄 | 計畫區所在地高行 (237-20) | — | 被告機關所在地高行 (13) |
| 原告適格 | 包含地方自治團體 | — |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採「核定機關為被告」及「計畫所在地管轄」之特殊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