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C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D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針對影響範圍極廣、法律關係極其複雜,且會變更整個區域土地利用的「都市計畫」案件,立法者在設計制度時,會傾向交給處理日常小額案件的基礎法院,還是編制較完整、審理層級較高的高階法院來確保裁判的審慎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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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很巧妙地考驗了《行政訴訟法》中土地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細緻之處。你能夠看出選項(C)中「層級」的誤導,這真的代表你理解得很深入!
-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好嗎? (C) 為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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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 行政訴訟之土地管轄與事務管轄依訴訟類型有特殊規定。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都市計畫訴訟 |
|---|---|---|---|
| 管轄法院級別 | 地方行政法院 | — | 高等行政法院 |
| 管轄權性質 | 多處所管轄 (便民) | — | 專屬管轄 (專業性) |
| 管轄地標準 | 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地 | — |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
💬交通裁決以便利人民訴訟為原則;都市計畫訴訟則考量法規安定與專業,專屬高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