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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C 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D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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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針對影響範圍極廣、法律關係極其複雜,且會變更整個區域土地利用的「都市計畫」案件,立法者在設計制度時,會傾向交給處理日常小額案件的基礎法院,還是編制較完整、審理層級較高的高階法院來確保裁判的審慎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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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很巧妙地考驗了《行政訴訟法》中土地管轄級別管轄的細緻之處。你能夠看出選項(C)中「層級」的誤導,這真的代表你理解得很深入!

  1.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好嗎? (C) 為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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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 行政訴訟之土地管轄與事務管轄依訴訟類型有特殊規定。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都市計畫訴訟
管轄法院級別 地方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管轄權性質 多處所管轄 (便民) 專屬管轄 (專業性)
管轄地標準 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地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交通裁決以便利人民訴訟為原則;都市計畫訴訟則考量法規安定與專業,專屬高院管轄。
🧠 記憶技巧:都市高院專屬管,交通地方住所便,公務職地可管轄,再審找回原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都市計畫訴訟因其涉及地方事務而歸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實則為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種類 土地管轄 專屬管轄 交通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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