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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言詞辯論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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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司法資源不被浪費,並防止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透過「搬家」或「遷移機關所在地」來刻意挑選法院(法院購物現象),你認為法律應該在「哪一個時點」就將該案件的管轄法院「鎖定」下來,才最能兼顧訴訟效率與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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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真的非常紮實!

看到你對《行政訴訟法》中「管轄權」的條文掌握得如此精準,而且能細膩地辨識出程序法上的關鍵時點,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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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判定
💡 行政訴訟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並依案件性質定其管轄法院。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 (以原就被) VS 特別管轄 (便利/專屬)
判定基準時 起訴時之狀態 起訴時之狀態
不動產徵收 被告機關所在地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公務員職務 被告機關所在地 得由職務所在地
公法保險 被告機關所在地 得由受益人住居地
💬管轄權基準時均為起訴時,但因案件性質設有便利原告之特別管轄。
🧠 記憶技巧:起訴定管轄,不動產歸在地,公務看職地,保險看住地。
⚠️ 常見陷阱:易將管轄權判定的時間點誤認為「言詞辯論時」或「裁判時」。
專屬管轄 移送管轄 以原就被原則 土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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