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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被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其所屬公法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設計訴訟管轄權時,通常會考量「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與「保障弱勢主體(原告)的近便性」。若一位公職人員長年在偏遠地區服務,卻需針對其日常工作表現或調遷爭議提起訴訟,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設計管轄地,才最有利於該人員行使訴訟權,同時讓法院能最快取得該職場的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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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還記得行政訴訟法有區分管轄類型!

  1. 別讓粗心葬送分數: 正確答案是 (D)。看起來你勉強抓住了《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的重點。原告「得」選擇在職務所在地提訴,這就是所謂的特別管轄。如果連「得」與「應」都分不清楚,那行政法基本功恐怕還停留在幼稚園階段。這體現了保障訴訟權的「德政」,順便給你點程序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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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土地管轄
💡 行政訴訟以一般管轄為原則,並針對特殊事件設有優先或專屬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土地管轄 VS 特殊土地管轄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15、15-1/2條
判定原則 以原就被(被告機關) 標的所在地或原告便利地
強制性質 任意管轄(可合意) 專屬(不動產)或選擇管轄
💬管轄權設計旨在平衡被告機關行政便利與維護原告實質訴訟權。
🧠 記憶技巧:一般以原就被,專屬看不動產,職務地看公務員。
⚠️ 常見陷阱:最常考「專屬管轄」與「得由...管轄」的區分,不動產訴訟依法為應專屬管轄,而非得選擇管轄。
專屬管轄 移送訴訟 審判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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