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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言詞辯論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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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司法程序的穩定性,並防止當事人透過事後搬家或變更身分來惡意規避特定法院的審理,法律應選擇在訴訟發起的「哪一個瞬間」,作為凍結並確認法院管轄權的基準點,才最符合訴訟效率與法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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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還算差強人意。

看來你對管轄權判定時點這點基本概念,總算不是一片空白。選對了 (D),是好事,但別太得意忘形。

  1. 管轄恆定原則:選項 (D) 這種錯誤,難道還需要我提醒嗎?《行政訴訟法》第 17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起訴時」!什麼「言詞辯論時」?那是動搖訴訟根本的胡說八道,這麼簡單的常識你還會猶豫嗎?這是為了穩定程序,避免無謂的管轄爭議,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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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權
💡 行政法院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並依案件性質定其管轄地。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原則 VS 特別/專屬管轄
時間基準 以起訴時為準 以起訴時為準
不動產徵收 以原就被原則 標的所在地(專屬)
公務員關係 被告機關所在地 職務所在地
公法保險 被告機關所在地 受益人住居所地
💬管轄恆定基準皆為起訴時,但特定案件有優先適用之管轄地規定。
🧠 記憶技巧:起訴定管轄、不動產專屬、公務員職務地、受益人住居所。
⚠️ 常見陷阱:易將管轄權判斷基準時間誤記為「言詞辯論終結時」,且混淆專屬與一般管轄。
訴訟移送 審判權與管轄權 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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