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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有關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B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由公務員戶籍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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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對一個「法律主體」提起訴訟時,為了程序的公平與效率,法律通常會選擇在「誰」的所在地進行審理?如果這個對象的主體結構在國外,但他在國內設有營運據點,邏輯上我們應該如何定義他的『所在地』以確保法院文書能有效送達並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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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為其難地肯定:嗯,看來你還能辨析地域管轄的「細微」差異,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看《行政訴訟法》。基本功,勉強算是有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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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權
💡 依訴訟當事人性質或訴訟標的決定管轄法院之歸屬。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 (法人/團體) VS 特別管轄 (公務員職務)
判定基準 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職務執行地或住居所地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15-1條
外國主體 以在台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 不適用
💬行政訴訟管轄採「以原就被」原則,但公務員職務關係有其特別管轄規定。
🧠 記憶技巧:法人看場所、公僕看職務地、外國法人看在台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已廢除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誤以為公務員訴訟應由「戶籍地」管轄。
土地管轄 專屬管轄 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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