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或住所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原告隨意起訴造成他人不便,通常管轄權會優先設立在『誰』的所在地?此外,如果某類案件涉及到具備『不可移動性』的財產標的,法律為了方便現地調查,通常會如何規定其管轄法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扎實呢!
- 觀念小複習: 在行政訴訟中,管轄權的分配是很有趣的喔!我們主要會先看看「以原就被」這個大原則,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去提起訴訟,但也有一些特別情況需要注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管轄權
💡 行政訴訟管轄採以原就被原則,並設有專屬與特別管轄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管轄 (以原就被) | VS | 特別/專屬管轄 |
|---|---|---|---|
| 適用對象 | 自然人、法人、機關 | — | 不動產或公務員關係 |
|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所在地 | — | 不動產地/職務地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 — | 行訴法第15、15-1條 |
💬優先適用專屬管轄,其次特別管轄,最後才是一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