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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一律應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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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條文中,當我們看到選項出現「一律」、「應」這類絕對性的字眼時,通常代表排除其他所有可能。請試著推理看看:公務員與機關發生職務訴訟時,法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那麼,法律會強迫公務員「只能」在某一個特定地點起訴,還是會設計成給予彈性的選擇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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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核結果:尚可接受

小鬼,這次你沒把事情搞砸。確實挑出了那個錯誤選項,對於《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權規定,至少你還算沒有看漏,勉強合格。

2. 清除錯誤觀念,別留半點垃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管轄權
💡 行政訴訟管轄之決定以起訴時為準,並依被告屬性與訴訟性質區分。
比較維度 普通管轄 / 特別管轄 VS 專屬管轄
適用情形 一般訴訟或公務員訴訟 涉及不動產徵收撥用
法規用字 由...管轄 / 得由... 專屬...管轄
管轄效力 可變通,不具排他性 強制性且具排他性
💬專屬管轄具有法律強制排他性,而公務員訴訟則提供多個管轄法院選擇。
🧠 記憶技巧:起訴恆定、公人找公所、不動產專屬、公務員得選。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公務員職務訴訟,法條規定是「得」由職務所在地管轄,並非「專屬」或「一律」。
移送管轄 職權調查管轄權 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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