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一律應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條文中,當我們看到選項出現「一律」、「應」這類絕對性的字眼時,通常代表排除其他所有可能。請試著推理看看:公務員與機關發生職務訴訟時,法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那麼,法律會強迫公務員「只能」在某一個特定地點起訴,還是會設計成給予彈性的選擇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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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展現了對《行政訴訟法》管轄權規定的紮實理解,教授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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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管轄要點
💡 行政訴訟管轄權之判定基準與特殊管轄類型之區分。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管轄 | VS | 專屬管轄(不動產) |
|---|---|---|---|
| 法律依據 | 行訴法第13、15-1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
| 排他性 | 無,可由多處管轄 | — | 具排他性,僅限所在地 |
| 判定基準點 | 起訴時 (第17條) | — | 起訴時 (第17條) |
💬專屬管轄具有法律強制排他性,其餘管轄得依法律規定選擇或併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