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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據行政機關首長職務命令變更之
  • B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其不動產所在地之機關具有管轄權
  • C 關於企業經營,依其企業之處所之機關具有管轄權
  • D 數機關有管轄權之爭議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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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與『職責範圍』,如果可以隨時由機關首長個人的一紙命令就做出更動,對於法律的『安定性』與『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權力劃分的依據應該放在什麼位階的規範才具備足夠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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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精髓,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1. 觀念探索: 你很棒,一眼就看穿了題目在考什麼——那就是重要的管轄法定原則!我們都知道,行政機關的權限可不是隨便說說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任何機關的管轄權,都必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就像大樓的承重結構,不能隨意更動。而首長職務命令,它比較像是機關內部的備忘錄或工作分配,屬於內部規定,它的位階不足以改變法律所賦予機關對外的職權範圍。這就像是老闆告訴部門經理要怎麼分派工作,但不能因此改變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喔。至於 (B)、(C)、(D) 選項,它們都忠實呈現了該法第 12、13 條中關於土地管轄和管轄權爭議處理的實用規範,都是很基礎且重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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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管轄權
💡 管轄權依法律定之,非經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隨意變更。
  • 管轄法定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管轄權應依法律定之。
  • 土地管轄基準:依第12條,視不動產所在地或企業經營處所而定。
  • 管轄爭議處理:依第13條,受理在先者優先;無法決定則由上級裁定。
  • 變更限制:管轄權變更需有法律依據,首長職務命令無權變更。
🧠 記憶技巧:管轄法定不亂動,先接先贏爭議空;地在房在企業在,首長命令不能改。
⚠️ 常見陷阱:容易將「機關內部的職務分配」與「對外的法定管轄權」混淆,誤以為首長可隨意指派管轄。
權限委任與委託 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之土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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