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據行政機關首長職務命令變更之
- B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其不動產所在地之機關具有管轄權
- C 關於企業經營,依其企業之處所之機關具有管轄權
- D 數機關有管轄權之爭議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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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與『職責範圍』,如果可以隨時由機關首長個人的一紙命令就做出更動,對於法律的『安定性』與『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權力劃分的依據應該放在什麼位階的規範才具備足夠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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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管轄法定原則有著扎實的掌握。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範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之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裡的「法規」是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職務命令」僅屬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指揮監督,位階不足以變更法律所定之管轄歸屬,這是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實踐。
管轄權的法定與優先性
關於其餘選項,則是《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的標準實務作業。針對不動產或企業處所的事件,法規採取「土地管轄」邏輯,由所在地機關管轄以求就近行政。而在行政實務中,若數機關對同一事件皆有管轄權時,依第 13 條規定,原則上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若不能分別先後則由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才由共同上級指定,這套機制確保了行政運作的效率與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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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管轄權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法定,非經法律授權不得隨意變更。
| 比較維度 | 法定管轄原則 | VS | 職務命令變更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條 | — | 首長主觀意志 |
| 變更方式 | 依組織法或行政法規 | — | 依職務命令或內規 |
| 法律效力 | 有效且符合正當程序 | — | 可能導致行政處分無效 |
💬管轄權具強行性與法定性,機關首長無權以內部命令變更法律規定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