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原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 B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C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 D 行政機關認無管轄權者,應即將申請書件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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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如果一位民眾因為不熟悉複雜的行政組織,不小心將申請書送錯了機關,而該機關僅僅是將文件退回並說「不關我的事」,這對民眾的權利(例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會產生什麼影響?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應該如何處理這份「送錯家門」的申請書,才最能節省程序時間並保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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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管轄權原則
💡 管轄權依法律設定,無管轄權時應主動移送而非退件。
🔗 行政機關無管轄權之法定處理程序
- 1 受理與調查 — 收受當事人申請,並依職權調查管轄權有無
- 2 判斷無權 — 確認該事件不屬於本機關之法定管轄範圍
- 3 移送主管機關 — 依行政程序法17條,應立即移送至權責機關
- 4 通知當事人 — 將移送之事實與受移送機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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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管轄權積極或消極衝突時之解決機制(行政程序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