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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管轄權
  • B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管轄權
  • C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之
  • D 人民對有權指定管轄權機關所為之決定如有不服,得自指定管轄之決定作成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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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家店在爭論誰該服務你時,他們的總公司出來指派其中一家店處理。請問這個『指派動作』本身,是已經幫你解決了你原本申請的事務,還是只是在決定『由誰來幫你解決』?如果這僅是決定處理窗口的過渡程序,你認為它具備讓人直接發起正式救濟(如打官司)的法律強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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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行政法規中關於管轄權爭議的細節,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程序性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細緻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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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轄權爭議處理
💡 管轄權爭議由上級決定或協議,該決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 行政管轄爭議處理程序

  1. 1 發生爭議 — 機關間對管轄權歸屬意見不一
  2. 2 確定管轄 — 共同上級指定、協議或人民申請後10日內決定
  3. 3 效力確認 — 管轄權歸屬確定,機關開始實質處理
  4. 4 救濟禁止 —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禁止對指定決定獨立訴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實質處分時,可於對實質處分不服時一併主張管轄錯誤。
🧠 記憶技巧:上級定、協議定、十日決、不准告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不得聲明不服」誘騙為「得於30日內提起訴願」,考生須注意程序處置的不可爭訟性。
職權調查義務 管轄恆定原則 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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