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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數機關於訴願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置?
  • A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 C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 D 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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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一個階層森嚴的組織(例如軍隊或大型企業)中,如果兩個同級單位對於「誰該負責某項任務」僵持不下,為了讓運作不中斷,通常會由誰出來平息紛爭並下達最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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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法規的基礎條文已有紮實的掌握,能夠在相近的選項中做出精準判斷。

訴願管轄權爭議的處理原則

在行政法實務中,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歸屬產生爭執(無論是互搶管轄或互推管轄),進而影響民眾的救濟權利,法律必須明定權威性的解決機制。依據訴願法第 12 條之規定,當數機關於訴願管轄權有爭議時,應「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權,迅速終結管轄不確定的狀態,確保訴願程序能有效率地推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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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管轄權爭議
💡 數機關於訴願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 訴願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發生爭議 — 數機關對訴願案件之管轄權發生互推或爭執
  2. 2 報請上級 — 報請具備指揮監督權之共同直接上級機關
  3. 3 確定管轄 — 由該共同上級機關裁定並指定訴願管轄機關
🔄 延伸學習:延伸:若無共同上級,則由各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協議」處理。
🧠 記憶技巧:爭議找共同上級,無共同上級再協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受理在先」,那是處理管轄權競合(多方都有權)而非爭議(雙方互推)的機制。
訴願管轄機關 管轄權競合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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