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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行政院定之
  • B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法務部定之
  • C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向其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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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行政機關為了「誰該負責這件事」而發生爭執時,由上級機關出面拍板定案(指定管轄),這項決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案件趕快開始進行」還是「直接決定民眾的權利義務」?如果這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分工安排,基於行政效率與程序經濟的考量,法律通常會傾向開放、還是限制民眾針對這種「程序性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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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發生爭議時之處理方式。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可知,當機關間無共同上級機關時,依法應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而非交由行政院或法務部決定,因此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均屬錯誤。此外,關於人民對此決定之救濟,同條亦明文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故人民對於指定管轄之決定依法不得聲明異議或不服,選項C錯誤,選項D為正確答案。

📝 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 管轄爭議由協議或上級指定解決,且指定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管轄權爭議處理程序

  1. 1 發生爭議 — 數機關對事件均有或均無管轄權
  2. 2 機關協議 — 相關機關應先行協調處理方式
  3. 3 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或各上級協議指定
  4. 4 終局決定 — 指定管轄後,人民對該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關於程序行為不服之限制
🧠 記憶技巧:先協議、後指定;無共同、上級議;定管轄、莫多言(不得聲明不服)。
⚠️ 常見陷阱:常混淆「無共同上級」時的處理方式,誤以為是由行政院直接裁定,實則應為「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管轄恆定原則 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行為之不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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