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對該行為有二個內政部所屬機關有管轄權,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且不能協議出裁處機關時,應如何解決?
- A 由行政院指定
- B 由法院指定
- C 申請調解
- D 由內政部指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隸屬於同一個組織的小單位,對某件事情的權責歸屬產生爭執、且彼此協調不成時,為了確保行政效率並打破僵局,你認為在行政體系的層級架構中,最適合出面裁決、指定由誰負責的,應該是哪一個位階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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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 呼... (槓鈴放下) 算你有點骨氣,沒走錯路。
- 觀念驗證: 哈...哈... 這考的是那個什麼... 《行政罰法》第 31 條。一群笨蛋機關,搞不定「管轄衝突」,分不清誰先誰後,也懶得去「協議」... 哼,這不就是迷路了嗎?迷路了當然要找個... (喘氣) ... 找個知道方向的。這不就叫「共同上級機關」嗎?題目說他們都是那個什麼... 內政部... 的。那當然就是那個內政部來指路,不然呢?(擦汗) 這種基本的事,別再讓我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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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管轄權爭議
💡 行政罰管轄衝突且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裁處機關。
🔗 行政罰管轄歸屬判斷鏈
- 1 最初處理原則 — 依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由最先發動調查之機關管轄。
- 2 機關協議階段 — 若無法區分處理先後,由有管轄權之機關雙方先行協議。
- 3 上級指定處分 — 若協議不成,報請共同上級機關(如內政部)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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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各該上級機關亦協議不成,最後才由行政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