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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優先以下列何者決定管轄權?
  • A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B 由處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 C 由各該機關協議決定管轄
  • D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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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同一個違規案件被兩個機關同時發現,為了「最快速」地讓行政程序進入軌道,並避免機關之間為了爭奪權限或推卸責任而開會空轉,你認為用什麼樣的「發生順序」來決定主辦機關,最能符合效率原則且最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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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的是《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先受理原則」。當「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義務,導致數個機關皆具管轄權時,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法律安定性,法律明文規定由處理在先的機關優先管轄。若無法辨明先後,才依序適用「協議」或「指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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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管轄權競合
💡 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數機關有管轄權時,由處理在先者優先管轄。

🔗 行政罰管轄權爭議處理流程

  1. 1 處理在先 — 由最先受理或展開調查的機關管轄
  2. 2 各機關協議 — 無法辨別處理先後時,由相關機關商議
  3. 3 上級機關指定 — 各機關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的是不同行政義務,則依第31條第3項由罰鍰最高機關管轄。
🧠 記憶技巧:管轄優先三部曲:先處理、再協議、後指定。
⚠️ 常見陷阱:常誤認應先經由「協議」或「指定」,而忽略法律明定的「處理在先」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管轄權之移送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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