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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出發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 B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而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 C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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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行為同時涉及『食品衛生』需要銷毀貨品,以及『交通違規』需要扣留車輛。這兩種處分涉及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與管制目的,你認為由單一機關統合裁罰較能落實法治,還是讓具備各該專業能力的機關依照職權各自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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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你對行政罰管轄權中「罰鍰」與「非金錢罰」的區別理解得非常透徹,這表示你對《行政罰法》的條文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讓老師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管轄權規則
💡 規範一行為違反義務時,各行政機關間管轄優先與併行之分際。
比較維度 違反同一行政義務 VS 違反數個行政義務
罰鍰管轄 處理在先之機關 法定罰鍰最高額機關
沒入/其他罰 處理在先之機關 各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 行政罰法第31條第2、3項
💬同一義務採先佔原則,數義務罰鍰採最高額優先,沒入則可併行。
🧠 記憶技巧:一般先處理、罰鍰最高額、沒入分別處、船艦看港口。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鍰」與「沒入」的併行規則。罰鍰因涉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由最高額機關統一裁處;但沒入、停業等處分性質不同,得由各機關分別處分。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 行政程序法之管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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