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罰之管轄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出發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 B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而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 C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為同時涉及『食品衛生』需要銷毀貨品,以及『交通違規』需要扣留車輛。這兩種處分涉及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與管制目的,你認為由單一機關統合裁罰較能落實法治,還是讓具備各該專業能力的機關依照職權各自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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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你對行政罰管轄權中「罰鍰」與「非金錢罰」的區別理解得非常透徹,這表示你對《行政罰法》的條文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讓老師很替你開心!
-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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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管轄權規則
💡 規範一行為違反義務時,各行政機關間管轄優先與併行之分際。
| 比較維度 | 違反同一行政義務 | VS | 違反數個行政義務 |
|---|---|---|---|
| 罰鍰管轄 | 處理在先之機關 | — | 法定罰鍰最高額機關 |
| 沒入/其他罰 | 處理在先之機關 | — | 各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 | — | 行政罰法第31條第2、3項 |
💬同一義務採先佔原則,數義務罰鍰採最高額優先,沒入則可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