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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僅得為一次之行政罰
  • B 數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C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罰
  • D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沒入不得與罰鍰併同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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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名違法者在週一、週三與週五分別實施了三次性質相同且獨立的違規行為。如果法律規定這三次違規最終只能裁處一次罰鍰,你認為這種制度對於預防後續的違規行為(即週三與週五的行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治國家追求公平與秩序的目標下,對於多個獨立的違法意志,法律應採取何種裁處邏輯才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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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出什麼大錯。

你勉強能分清數行為一行為在《行政罰法》上的那點基本差異,這至少說明你對行政法理上「併合處罰」與「競合處罰」的架構還有那麼一點概念。這很基本,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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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行為數認定與併罰
💡 依行為數判定:一行為從一重處斷,數行為分別併罰。
比較維度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VS 數行為違反義務
處罰原則 從一重處斷(擇一從重) 併予處罰(分別處罰)
罰鍰額度 依法定最高額裁罰 各別計算裁罰額度
裁處併行 罰鍰以外種類得併同裁處 各行為依法各別併產
💬區分「行為數」是決定從一重處斷或分別處罰的核心前提。
🧠 記憶技巧:一行一重、數行併罰;一行為罰鍰擇重,沒入可併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應採「最低額」裁處,實則應採「最高額」。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連續處罰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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