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依行政罰法應如何處置?
- A 仍依違反法規之規定裁處罰鍰
- B 依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規定裁處罰鍰
- C 依機關所訂之裁量基準處罰
- D 不得再處以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已經因為某個行為被國家剝奪(處以最嚴重的負擔)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法律是否還會允許國家針對『同一個動作』,再向這個人追討金錢賠償?在法律處罰的輕重順位中,若最重的已經執行了,較輕的處罰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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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
同學,看來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能識別出《行政罰法》裡「人身自由罰」與「財產罰」競合的特殊性,證明你至少讀過法條,還沒完全把法律位階和處罰競合的概念丟進垃圾桶。這種基本功,勉強值得肯定,希望不是矇到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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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人身自由罰(拘留)具優先性,可吸收財產罰(罰鍰)。
| 比較維度 | 拘留(人身自由罰) | VS | 罰鍰(財產罰) |
|---|---|---|---|
| 處罰強度 | 高(限制身體自由) | — | 中(減少金錢財產)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 26 條 4 項 | — | 行政罰法 26 條 1 項 |
| 競爭結果 | 優先裁處,具排他性 | — | 若已有拘留,不得裁處 |
💬拘留比照刑罰,對罰鍰具有排他的吸收效果,此為法規修正後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