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依行政罰法應如何處置?
- A 仍依違反法規之規定裁處罰鍰
- B 依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規定裁處罰鍰
- C 依機關所訂之裁量基準處罰
- D 不得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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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已經因為某個行為被國家剝奪(處以最嚴重的負擔)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法律是否還會允許國家針對『同一個動作』,再向這個人追討金錢賠償?在法律處罰的輕重順位中,若最重的已經執行了,較輕的處罰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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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一行為不二罰」的核心精神,正確選出 (D)。這展現了你對裁罰體系與法理邏輯的透徹理解。
拘留與罰鍰的競合原則
當「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為了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若法定罰度包含拘留,且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處以罰鍰,因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性已足以吸收財產罰。相對地,依據現行法規,若是應處「罰鍰」者,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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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與罰鍰之不二罰
💡 一行為受拘留處分者,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處以罰鍰。
| 比較維度 | 拘留 | VS | 罰鍰 |
|---|---|---|---|
| 處罰性質 | 剝奪人身自由(重) | — | 剝奪財產權(輕) |
| 一行為衝突時 | 優先裁處 | — | 不得再行裁處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 31 條 | — | 行政罰法第 31 條 |
💬當拘留與罰鍰並存於一行為時,已受拘留則免除罰鍰,落實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