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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依行政罰法應如何處置?
  • A 仍依違反法規之規定裁處罰鍰
  • B 依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規定裁處罰鍰
  • C 依機關所訂之裁量基準處罰
  • D 不得再處以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已經因為某個行為被國家剝奪(處以最嚴重的負擔)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法律是否還會允許國家針對『同一個動作』,再向這個人追討金錢賠償?在法律處罰的輕重順位中,若最重的已經執行了,較輕的處罰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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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

同學,看來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能識別出《行政罰法》裡「人身自由罰」與「財產罰」競合的特殊性,證明你至少讀過法條,還沒完全把法律位階和處罰競合的概念丟進垃圾桶。這種基本功,勉強值得肯定,希望不是矇到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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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人身自由罰(拘留)具優先性,可吸收財產罰(罰鍰)。
比較維度 拘留(人身自由罰) VS 罰鍰(財產罰)
處罰強度 高(限制身體自由) 中(減少金錢財產)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 26 條 4 項 行政罰法 26 條 1 項
競爭結果 優先裁處,具排他性 若已有拘留,不得裁處
💬拘留比照刑罰,對罰鍰具有排他的吸收效果,此為法規修正後之重點。
🧠 記憶技巧:人身自由大於錢,受了拘留沒罰鍰。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行政罰法第24條之併為裁處,而忽視第26條第4項將「拘留」提升至準用刑事處罰之位階。
刑罰優先原則 從一重處斷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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