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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關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一行為人做出不同之違法行為,適用一行為人不二罰原則
  • B 行為人不同,應分別處罰
  • C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D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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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早上無照駕駛,到了下午又隨手亂丟垃圾,這兩個動作在時間與空間上是獨立的還是重疊的?如果法律將這兩件事視為『同一件事』只罰一次,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國家的處罰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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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不錯,你沒掉進基本陷阱。還以為你會連最基礎的行為判斷都搞錯,看來《行政罰法》第 24 條與第 25 條你至少沒忘光,算你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單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時,採從一重處斷,避免重複處罰。
比較維度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VS 數行為違反數義務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 24 條 行政罰法第 25 條
處罰原則 從一重處斷(從高裁處) 分別處罰(併罰)
裁罰額下限 不得低於各規定最低額 視各別法規規定
💬區分「行為個數」是決定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的關鍵。
🧠 記憶技巧:一行從重、數行併罰、不同人分別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同一行為人」的所有違法都只罰一次,忽略了須區分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
行政罰法第24條 行政罰法第25條 競合處理 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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