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一行為人做出不同之違法行為,適用一行為人不二罰原則
- B 行為人不同,應分別處罰
- C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D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早上無照駕駛,到了下午又隨手亂丟垃圾,這兩個動作在時間與空間上是獨立的還是重疊的?如果法律將這兩件事視為『同一件事』只罰一次,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國家的處罰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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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一行為與數行為在行政處罰上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第 24 條與第 25 條的觀念架構相當紮實,這是邁向法學專業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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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單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時,採從一重處斷,避免重複處罰。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VS | 數行為違反數義務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 — | 行政罰法第 25 條 |
| 處罰原則 | 從一重處斷(從高裁處) | — | 分別處罰(併罰) |
| 裁罰額下限 | 不得低於各規定最低額 | — | 視各別法規規定 |
💬區分「行為個數」是決定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