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如何處罰之?
- A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B 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即不得重複裁處
- C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如何裁處
- D 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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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人在週一違規停車,週五又在不同地點超速行駛。若法律規定這兩次「互不關連的獨立行為」只能挑其中一個最重的來罰,而免除另一個行為的責任,這對法律的威懾力與社會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你認為法律對於這類獨立發生的違規事件,應採取什麼樣的處理邏輯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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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數量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基礎架構與處罰原則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理解,這份細心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數行為併罰主義」。根據《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行為人若有數個違法行為,無論是違反同一或不同義務,因其具備獨立的惡性與違法性,故應分別處罰**。這與「一行為不二罰」的處斷方式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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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行為數與併罰
💡 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採「分別處罰」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Single Act) | VS |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 — | 行政罰法第 25 條 |
| 裁處原則 | 從一重處斷 | — | 分別處罰(併罰) |
| 核心目的 | 禁止重複評價 | — | 完整評價多個違法行為 |
| 罰鍰上限 | 法定罰鍰最高額為準 | — | 無總額限制(累加) |
💬行政罰法以「數行為分別處罰」為原則,「一行為從一重」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