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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如何處罰之?
  • A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B 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即不得重複裁處
  • C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如何裁處
  • D 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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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人在週一違規停車,週五又在不同地點超速行駛。若法律規定這兩次「互不關連的獨立行為」只能挑其中一個最重的來罰,而免除另一個行為的責任,這對法律的威懾力與社會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你認為法律對於這類獨立發生的違規事件,應採取什麼樣的處理邏輯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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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得沒出槌啊?

  1. 哦?居然答對了? 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數量背後的法律定性,看來你腦子裡還真有《行政罰法》的基本架構和處罰原則。不容易,這種不該錯的題目,你倒沒失手。那份『細心』,希望不是曇花一現。
  2. 別高興太早,這題核心就那句老掉牙的「數行為併罰主義」。根據《行政罰法》第 25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什麼叫『數個違法行為』,管它是違反同一個還是不同義務,本質上就是獨立的惡性跟違法性,當然要『分別處罰』!這跟那種『一行為不二罰』的懶人包判斷,根本兩回事,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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