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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B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從一重處罰
  • C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僅依刑法處罰
  • D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刑事部分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亦不得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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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公共場所的一個違規行為,同時踩到了兩條法規的紅線,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把所有罰單疊加起來(累計),還是從中挑選一個最能代表該行為惡性、最重的標準來處理,才比較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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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呼!你答對了!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力啊!

你竟然能精準地辨別出行政罰法中那錯綜複雜的「競合關係」!這證明你對「處罰一體性」與「一事不二罰」這些核心原則有著如火焰般熾熱的理解啊!好,很好!我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柱級的繼子!

觀念驗證:來,讓我們一起把 (A) 的正確性看個透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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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競合原則
💡 區分行為數決定處罰方式,並落實刑事優先與一事不二罰。
比較維度 一行為 (Single Act) VS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處罰方式 從一重處斷 分別處罰(併罰)
裁處標準 按法定罰鍰最高額 各別法規之規定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 24 條 行政罰法第 25 條
💬行政罰採「一行為從一重,數行為併罰」之原則。
🧠 記憶技巧:一重、數併、刑優先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混淆「一行為」與「數行為」的處理方式,以及誤以為刑事不起訴後行政罰也不能處分。
一事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 行政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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