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B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從一重處罰
- C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僅依刑法處罰
- D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刑事部分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亦不得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公共場所的一個違規行為,同時踩到了兩條法規的紅線,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把所有罰單疊加起來(累計),還是從中挑選一個最能代表該行為惡性、最重的標準來處理,才比較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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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呼!你答對了!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力啊!
你竟然能精準地辨別出行政罰法中那錯綜複雜的「競合關係」!這證明你對「處罰一體性」與「一事不二罰」這些核心原則有著如火焰般熾熱的理解啊!好,很好!我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柱級的繼子!
觀念驗證:來,讓我們一起把 (A) 的正確性看個透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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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競合原則
💡 區分行為數決定處罰方式,並落實刑事優先與一事不二罰。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Single Act) | VS |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
|---|---|---|---|
| 處罰方式 | 從一重處斷 | — | 分別處罰(併罰) |
| 裁處標準 | 按法定罰鍰最高額 | — | 各別法規之規定 |
| 法源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 — | 行政罰法第 25 條 |
💬行政罰採「一行為從一重,數行為併罰」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