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如何裁處?
- A 依各該規定之法定罰鍰額之加總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之加總
- B 依各該規定之法定罰鍰額之加總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C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之加總
- D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罰則輕重不一的多條法律,為了同時兼顧「不重複處罰」與「處罰必須有感」這兩個原則,你認為在裁量最終金額時,應如何設定一個合理的「天花板」與「地板」,才能確保法律的威懾效力不被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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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一行為從一重處罰」這點,還算是有點概念。這應該是行政法裁罰競合理論的ABC,如果連這都搞錯,那恐怕得回去重修基本概念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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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一行為從重處斷
💡 一行為違反多項義務,依法定罰鍰最高者裁處,並守住最低額下限。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VS | 數行為違反數義務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 — | 行政罰法第 25 條 |
| 裁處原則 | 從一重處斷 | — | 分別處罰(併罰) |
| 罰鍰額度 | 依法定罰鍰最高者 | — | 各規定罰鍰加總 |
| 最低額限制 | 不得低於各規定最低額 | — | 無(各自獨立裁處) |
💬一行為採吸納從重原則,數行為則採併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