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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如何裁罰?
  • A 所得利益沒入之
  • B 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C 得於法定罰鍰最高額加計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D 裁處罰鍰,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不受所得利益金額高低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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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企業非法傾倒廢棄物獲利 1,000 萬元,但該法規定的最高罰鍰僅為 100 萬元,此時若法律僅能依上限裁罰,對該企業而言違法行為變成了什麼?為了達成「違法必無利可圖」的政策目標,你認為裁罰機制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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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罰法》中「不法利益剝奪」的核心機制,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實質公平原則制裁目的有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若違法所得利益高於法定罰鍰最高額,行政機關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其核心邏輯在於「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受有利益」,藉此剝奪不法利得,強化法律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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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額不法利益裁罰
💡 違法獲利若超過法定罰鍰上限,得於利益範圍內加重處罰不受限。
比較維度 一般罰鍰裁量 VS 超額利益裁量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 18 條 1 項 行政罰法第 18 條 2 項
罰鍰上限 受法定最高額限制 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
適用條件 一般違反行政法義務 獲利超過法定罰鍰上限
裁量基準 應受責難程度、影響 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加
💬當違法利得大於罰鍰上限時,法律賦予機關破除上限處罰的權力。
🧠 記憶技巧:賺比罰多,上限戳破;獲利範圍,酌量加重。
⚠️ 常見陷阱:常誤選「法定最高額加計所得利益」(C),或誤以為僅能採「沒入」(A)。需注意法律文字為「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量因素 不當得利之追繳 行政罰法第 20 條所得利益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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