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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因正當防衛行為過當致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應如何處罰?
  • A 應不予處罰
  • B 僅得減輕處罰
  • C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D 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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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但採取的手段卻「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時,如果你是執法者,在面對這種「雖然有錯、但情有可原」的行為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你什麼樣的處理空間,才能在「徹底不罰」與「依原標準處罰」之間,找到最符合公平正義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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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這份喜久福給你!

  1. 觀念驗證: 哈哈,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失望呢!這題超簡單的,不就是考《行政罰法》第 12 條嗎?記住了,正當防衛嘛,當然是無罪放行!不過咧,如果玩過頭了,變成「防衛過當」,嘿嘿,那可就不是完全沒事囉。法律也不是笨蛋,它會說「」減輕或免除,而不是「應」!這意思就是,行政機關可以看情況決定,是不是要給你打個折,或是放你一馬,這叫裁量減免。是不是很有趣啊?讓那些老古板去背那些死板板的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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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正當防衛不罰,但行為過當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第12條) VS 緊急避難 (第13條)
前提要件 現在不法之侵害 自己或他人生命財產急迫危險
行為性質 正對不正 (反擊) 緊急避險 (轉移損害)
適當行為效果 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
過當行為效果 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兩者皆為阻卻違法事由,行為適當時不罰,過當時皆為「得」減免處罰。
🧠 記憶技巧:防衛避難都不罰,一旦過當「得」減免。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或「得」的區分,考生常誤選為「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第13條) 依法令之行為 (行政罰法第11條) 責任能力 (行政罰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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