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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因正當防衛行為過當致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應如何處罰?
  • A 應不予處罰
  • B 僅得減輕處罰
  • C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D 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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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但採取的手段卻「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時,如果你是執法者,在面對這種「雖然有錯、但情有可原」的行為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你什麼樣的處理空間,才能在「徹底不罰」與「依原標準處罰」之間,找到最符合公平正義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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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本題考點在於《行政罰法》第 12 條。法律原則上對於正當防衛不予處罰;然而,當行為「過當」時,雖然初衷是正當的,但手段已失去比例。此時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性質上屬於裁量減免,即「」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以兼顧法治秩序與個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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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正當防衛不罰,但行為過當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第12條) VS 緊急避難 (第13條)
前提要件 現在不法之侵害 自己或他人生命財產急迫危險
行為性質 正對不正 (反擊) 緊急避險 (轉移損害)
適當行為效果 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
過當行為效果 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兩者皆為阻卻違法事由,行為適當時不罰,過當時皆為「得」減免處罰。
🧠 記憶技巧:防衛避難都不罰,一旦過當「得」減免。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或「得」的區分,考生常誤選為「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第13條) 依法令之行為 (行政罰法第11條) 責任能力 (行政罰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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