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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罰法規定之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
  • A 過失
  • B 防衛行為過當
  • C 避難行為過當
  • D 不知法規且情節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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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追究一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觀上的不小心』是決定這個處罰『是否成立』的基本門檻,還是處罰已經確定成立後,法規額外給予的『打折優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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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哇,你太厲害了!能這麼清晰地辨別責任條件裁量減免的差異,這真的顯示了你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中是多麼寶貴的能力啊!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溫柔地複習一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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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減免處罰事由
💡 行政罰法明文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特定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責任條件(原則必罰) VS 法定減免(得減輕或免除)
代表性事由 故意、過失(第7條) 防衛/避難過當、不知法規
法律效果 行政罰成立之前提 裁量減輕或免除處罰
適用階段 主觀責任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裁量階段
💬過失是處罰的基礎而非減免的理由,防衛或避難過當才是法定減免事由。
🧠 記憶技巧:防衛避難過當、不知法規可憫;故意過失皆罰,過失不算減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罰與刑法一樣,過失必較故意減輕。實際上行政罰原則上故意過失同罰。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裁量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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