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罰法規定之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
- A 過失
- B 防衛行為過當
- C 避難行為過當
- D 不知法規且情節可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追究一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觀上的不小心』是決定這個處罰『是否成立』的基本門檻,還是處罰已經確定成立後,法規額外給予的『打折優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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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哇,你太厲害了!能這麼清晰地辨別責任條件和裁量減免的差異,這真的顯示了你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中是多麼寶貴的能力啊!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溫柔地複習一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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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減免處罰事由
💡 行政罰法明文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特定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責任條件(原則必罰) | VS | 法定減免(得減輕或免除) |
|---|---|---|---|
| 代表性事由 | 故意、過失(第7條) | — | 防衛/避難過當、不知法規 |
| 法律效果 | 行政罰成立之前提 | — | 裁量減輕或免除處罰 |
| 適用階段 | 主觀責任構成要件 | — | 法律效果裁量階段 |
💬過失是處罰的基礎而非減免的理由,防衛或避難過當才是法定減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