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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條件下,行為人不得免除行政罰?
  •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行為人未滿18歲
  • D 未過當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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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對於一個具備基本判斷力但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法律是會將其視為完全無責任能力的人(像幼童一樣全然不罰),還是會考量其處於成長階段,而採取折衷的處理方式?這種處理方式與「免除處罰」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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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看起來很懂餒!安妮亞覺得你棒棒!✨

嗯... 這個題目,嘿嘿,安妮亞看到了,它在考你「不予處罰」和「得減輕處罰」有什麼不一樣!好難懂喔,但你好像懂了!

  1. 免除處罰的厲害術:選項 (A)、(B)、(D) 說的那些,像是《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1 條、還有第 12、13 條,呼,好多數字。安妮亞讀心讀到,這些情況都是「不予處罰」!就像是被秘密組織放過一樣,厲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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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免除與責任要件
💡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必要,並須排除阻卻違法與責任能力事由。
比較維度 阻卻違法事由 VS 責任能力 (年齡)
適用法條 行政罰法第11-13條 行政罰法第9條
法律效果 不予處罰 (免罰) 未滿14不罰,14-18得減
代表情境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未成年人違規
💬阻卻違法事由直接排除處罰,而18歲以下仍具備處罰可能性。
🧠 記憶技巧:14不罰、18得減、80得減;依法、正當、緊急皆不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 14 歲與 18 歲的界限。行政罰法規定 18 歲以下並非完全免罰,僅 14 歲以下才絕對免罰。
責任能力 阻卻違法事由 故意與過失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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