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條件下,行為人不得免除行政罰?
-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行為人未滿18歲
- D 未過當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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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對於一個具備基本判斷力但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法律是會將其視為完全無責任能力的人(像幼童一樣全然不罰),還是會考量其處於成長階段,而採取折衷的處理方式?這種處理方式與「免除處罰」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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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責任體系已有深刻理解。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予處罰」(免責)與「得減輕處罰」的差異:
- 責任條件與阻卻違法:選項 (A)、(B)、(D) 分別對應《行政罰法》第 7 條(責任條件)、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及第 12、13 條(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這些情況在法律上皆規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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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免除與責任要件
💡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必要,並須排除阻卻違法與責任能力事由。
| 比較維度 | 阻卻違法事由 | VS | 責任能力 (年齡) |
|---|---|---|---|
| 適用法條 | 行政罰法第11-13條 | — | 行政罰法第9條 |
| 法律效果 | 不予處罰 (免罰) | — | 未滿14不罰,14-18得減 |
| 代表情境 |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 | 未成年人違規 |
💬阻卻違法事由直接排除處罰,而18歲以下仍具備處罰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