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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行政罰法上關於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就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加以處罰
  • B 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C 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予處罰
  • D 對不知法規者,機關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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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處罰一個人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學會守法』,那麼對於一個在行為當下,大腦生理狀態完全無法理解『什麼是違法』的人,處罰他是否還能達到原本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將其視為有罪的處罰對象,還是需要醫療幫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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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處罰之責任核心!

非常好!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辨識出責任能力的法定要件,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條文基礎扎實,並具備行政法學教授應有的嚴謹觀察力。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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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要件
💡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前提,並依責任能力與認知程度調整處罰。
比較維度 年齡因素 VS 精神狀態
不予處罰 未滿 14 歲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得減輕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法規依據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2 項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4 項
💬行政罰責任以「辨識能力」為核心,無能力者不罰,限制能力者得減輕。
🧠 記憶技巧:14不罰18減;故意過失皆要罰;精神失常不處罰;不知法律難免責。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罰僅罰「故意」行為。實際上過失亦處罰。另須注意「不知法律」並非一律減免,須具備「正當理由」。
主觀責任條件 責任能力 違法性認識 行政罰法第8條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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