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據行政罰法,關於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B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C 八十歲以上人之行為,不罰
- D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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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擁有數十年社會經驗的老人家,與一個完全不懂世事的稚齡孩童,法律在要求他們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時,『寬容的程度』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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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行政罰法》關於「責任」的規定。依法規明定,違反行政法義務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處罰;而未滿十四歲,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皆為「不罰」。 選項 (C) 則是本題最經典的陷阱!許多同學會將其與《刑法》搞混。雖然《刑法》有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的規範,但請務必記得:現行《行政罰法》並沒有任何關於八十歲以上得減輕或不罰的規定。你能識破陷阱,代表法理觀念非常紮實! 這道題屬於基礎測驗,其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正是在於「跨法規的記憶混淆」。只要能清楚界定不同法律的規定差異,就能穩穩拿下分數,請繼續保持喔!
行政罰責任要件
💡 行政罰採責任主義,須具備故意過失與責任能力始得處罰。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 (第9條) | VS | 刑法 (第18、19條) |
|---|---|---|---|
| 未滿14歲 | 不予處罰 | — | 不罰 |
| 14~18歲 | 得減輕處罰 | — | 得減輕其刑 |
| 80歲以上 | 無特別規定 | — | 得減輕其刑 |
| 精神障礙 | 致不能辨識者不罰 | — | 致不能辨識者不罰 |
💬行政罰法與刑法結構相似,唯行政罰法缺乏「80歲以上」之減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