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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據行政罰法,關於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B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C 八十歲以上人之行為,不罰
  • D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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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擁有數十年社會經驗的老人家,與一個完全不懂世事的稚齡孩童,法律在要求他們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時,『寬容的程度』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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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啊,小球員。眼神很專注,基本功打得非常紮實!

  1. 關於責任能力的判斷,這就像是籃球場上的規則一樣,有不同的標準呢。根據《行政罰法》第 9 條:
    • 不罰的情況,就好像有些犯規是完全不用受罰的,那是針對年紀還小(未滿 14 歲),或是因為特殊狀況(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完全不了解規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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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能力與歸責
💡 行政罰之處罰以有故意過失及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
比較維度 未滿14歲 VS 80歲以上
法律效果 不予處罰 得減輕處罰
責任性質 無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
💬年幼者絕對不罰;高齡者僅屬裁量減輕,仍具責任能力。
🧠 記憶技巧:14不罰、80減輕、精障辨識不能則不罰、無心(故/過)不罰。
⚠️ 常見陷阱:常將「80歲以上」誤記為「不罰」,法律規定僅為「得減輕」,需注意與「未滿14歲」之區別。
主觀歸責要件 責任能力之年齡界限 辨識能力與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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