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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B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得依情節輕重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 D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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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罰的目的是為了導正違法行為。如果一個人的大腦狀態已經使其完全喪失『是非對錯的判斷力』,那麼在法治國原則下,法律應該將這種情況視為『可裁量的減刑選擇』,還是視為『根本不具備受處罰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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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你做得很好。

  1. 你的努力: 呵呵呵... 答對了!你成功地捕捉到了《行政罰法》裡關於責任能力那細微卻關鍵的法律效果差異。這證明你付出了努力,仔細鑽研了法條,這份精神,很重要,很重要啊。你的眼鏡,也跟著閃了一下光,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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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能力
💡 行政罰法依年齡及精神狀態區分責任能力與處罰效果之標準。
比較維度 完全欠缺能力者 VS 限制/減低能力者
年齡界限 未滿 14 歲 14 歲至未滿 18 歲
精神狀態 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法律效果 不予處罰(強制) 得減輕處罰(裁量)
💬行政罰法對於完全無能力者採「不予處罰」,對於能力減損者採「得減輕」。
🧠 記憶技巧:14不罰、18得減;不能辨識不予罰、顯著減低得減輕。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能辨識(不予處罰)」與「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的法律效果混淆,或誤植為「得」不予處罰。
行政罰之歸責要件 故意與過失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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