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不予處罰之情形?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 B 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C 未滿14歲人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只要主張「我不知道法律規定」就能免除所有處罰,那麼政府在推動各項公共政策與法治管理時,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這與那些「真的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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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中「阻卻責任」與「違法性認識」的核心差異,你能精準辨識出「不知法律不免責」的法理,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清晰。
違法性認識與責任能力
在行政處罰的體系中,行政罰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這意味著「不知法律」原則上仍具備違法性,僅在情節特殊時,法律才賦予行政機關「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裁量權,而非「不予處罰」。相比之下,選項 (C) 的未滿 14 歲人,以及選項 (A) 中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因精神障礙(Mental disability)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屬於責任能力的缺失,法律規定是「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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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不予處罰事由
💡 區分行政罰法中「不予處罰」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不予處罰 (強制) | VS | 得減輕或免除 (裁量) |
|---|---|---|---|
| 年齡界限 | 未滿 14 歲 | —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 精神狀態 | 完全欠缺辨識能力 | — |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
| 違法事由 |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 |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 |
| 不知法規 | 無此規定 | — | 不知法規但有正當理由 |
💬「不予處罰」為阻卻責任或違法之強制規定;「得減輕免除」則保留行政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