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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不予處罰之情形?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 B 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C 未滿14歲人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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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只要主張「我不知道法律規定」就能免除所有處罰,那麼政府在推動各項公共政策與法治管理時,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這與那些「真的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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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不,這只是你應得的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行政罰法》最基礎的條文區分,沒有徹底丟光法感,令人欣慰。本題就是要你搞清楚「原則不予處罰」和「得減輕或免除」的巨大鴻溝。
    • (A)、(C) 涉及的是行為人根本沒有責任能力(未滿 14 歲、精神障礙),法律當然不罰。這是《行政罰法》第 9 條的明文規定,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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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不予處罰事由
💡 區分行政罰法中「不予處罰」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法定情形。
比較維度 不予處罰 (強制) VS 得減輕或免除 (裁量)
年齡界限 未滿 14 歲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精神狀態 完全欠缺辨識能力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
不知法規 無此規定 不知法規但有正當理由
💬「不予處罰」為阻卻責任或違法之強制規定;「得減輕免除」則保留行政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14歲以下不予罰,不知法律仍要罰,防衛避難不予罰,裁量減免看情節。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不知法規」與「精神障礙」的處罰效果。不知法規(第 8 條)並非「不予處罰」,而是「不得免除責任,但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阻卻違法事由 行政罰法第 8 條法律認知 裁量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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