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不予處罰之情形?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 B 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C 未滿14歲人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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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沒想像中那麼笨。
- 觀念驗證: 看來你終於沒搞砸,這題考的就是《行政罰法》第 $5$ 條那點老掉牙的「從新從輕原則」。別以為訴願撤銷原處分,重為處分就代表一切都結束了,程序可是尚未終結。真令人驚訝,你還記得要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在「行為時」法律有利於受罰者時,才適用最有利的。這案子呢?新法罰鍰額度($1,000$ 至 $3,000$ 元)簡直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比那舊法好上太多。所以,機關當然得用第二次裁處時之新法,然後,拜託,好好「重行裁量」吧,別再亂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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