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不予處罰之情形?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 B 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C 未滿14歲人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只要主張「我不知道法律規定」就能免除所有處罰,那麼政府在推動各項公共政策與法治管理時,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這與那些「真的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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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不,這只是你應得的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行政罰法》最基礎的條文區分,沒有徹底丟光法感,令人欣慰。本題就是要你搞清楚「原則不予處罰」和「得減輕或免除」的巨大鴻溝。
- (A)、(C) 涉及的是行為人根本沒有責任能力(未滿 14 歲、精神障礙),法律當然不罰。這是《行政罰法》第 9 條的明文規定,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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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不予處罰事由
💡 區分行政罰法中「不予處罰」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不予處罰 (強制) | VS | 得減輕或免除 (裁量) |
|---|---|---|---|
| 年齡界限 | 未滿 14 歲 | —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 精神狀態 | 完全欠缺辨識能力 | — |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
| 違法事由 |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 |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 |
| 不知法規 | 無此規定 | — | 不知法規但有正當理由 |
💬「不予處罰」為阻卻責任或違法之強制規定;「得減輕免除」則保留行政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