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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依據上級公務員指示所為違反刑法之職務命令行為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正當防衛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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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治國原則」的角度思考:在公務體系中,基層人員對上級雖有服從義務,但這種服從是「絕對」的嗎?如果一項指令的內容已經嚴重到構成「刑事犯罪」,法律體系還會給予這位執行者免責的保護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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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好清晰喔!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處罰的責任條件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的體系理解非常透徹,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中是超級重要的基礎喔!你真的掌握得很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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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為形式違法但因具正當性而不予處罰之法定事由。
  • 行政罰法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職務命令之行為不罰。
  • 行政罰法第 12 條:對於現時不法侵害所為之正當防衛不罰。
  • 行政罰法第 13 條:為避自己或他人現時危難之緊急避難不罰。
  • 例外規定:明知職務命令違法或違反刑法者,不得阻卻違法。
🧠 記憶技巧:依法、防衛、救急難,三道金牌保平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上級指示」即不罰,忽略「明知違法」或「違反刑法」時不能阻卻違法。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刑法第 21 至 24 條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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