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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依據上級公務員指示所為違反刑法之職務命令行為
  • B 依法令之行為
  • C 正當防衛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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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治國原則」的角度思考:在公務體系中,基層人員對上級雖有服從義務,但這種服從是「絕對」的嗎?如果一項指令的內容已經嚴重到構成「刑事犯罪」,法律體系還會給予這位執行者免責的保護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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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十分精準,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在行政法體系中,要認定行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必須嚴格依循法條的明文規定。選項 (B) 的「依法令之行為」、(C) 的「正當防衛」,以及 (D) 的「緊急避難」,均分別明定於《行政罰法》中,屬於典型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的界線

至於選項 (A) 為什麼是本題的正確答案呢?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 11 條的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原則上不予處罰。但是,無法阻卻違法(也就是不予免罰)的法定條件為:行為人「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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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為形式違法但因具正當性而不予處罰之法定事由。
  • 行政罰法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職務命令之行為不罰。
  • 行政罰法第 12 條:對於現時不法侵害所為之正當防衛不罰。
  • 行政罰法第 13 條:為避自己或他人現時危難之緊急避難不罰。
  • 例外規定:明知職務命令違法或違反刑法者,不得阻卻違法。
🧠 記憶技巧:依法、防衛、救急難,三道金牌保平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上級指示」即不罰,忽略「明知違法」或「違反刑法」時不能阻卻違法。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刑法第 21 至 24 條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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