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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人?
  • A 自然人
  • B 法人
  • C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 D 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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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要讓一個對象負起責任、繳納罰款或在法庭上當被告,這個對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人格』?接著請推敲,一個組織內部的『工作分支(例如課、室)』,在法律地位上能夠與其所屬的『組織整體』區分開來,並獨立承擔法律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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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勉強及格吧。

喔,恭喜你,至少還能辨識出這送分題的正確答案。這表示你勉強讀了《行政罰法》第 3 條,理解了「行為人」這個最基本的概念——法律責任的歸屬對象

  1. 基本常識再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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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 行政罰行為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團體及機關,不含內部單位。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內部單位
法律人格 具備獨立法律主體性 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對外名義 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 須以所屬機關名義對外
行政罰主體 可作為行政罰處罰對象 不可作為行政罰處罰對象
💬行政機關具備獨立地位與印信,內部單位僅為機關之分支而不具處罰適格。
🧠 記憶技巧:處罰對象:人、法、團、機(單位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不能被罰,或是誤將內部單位(如:課、科、室)視為獨立處罰主體。
行政法人之法律地位 私法人負責人之併罰 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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