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人?
- A 自然人
- B 法人
- C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 D 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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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要讓一個對象負起責任、繳納罰款或在法庭上當被告,這個對象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人格』?接著請推敲,一個組織內部的『工作分支(例如課、室)』,在法律地位上能夠與其所屬的『組織整體』區分開來,並獨立承擔法律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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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勉強及格吧。
喔,恭喜你,至少還能辨識出這送分題的正確答案。這表示你勉強讀了《行政罰法》第 3 條,理解了「行為人」這個最基本的概念——法律責任的歸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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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 行政罰行為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團體及機關,不含內部單位。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內部單位 |
|---|---|---|---|
| 法律人格 | 具備獨立法律主體性 | — | 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
| 對外名義 | 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 | — | 須以所屬機關名義對外 |
| 行政罰主體 | 可作為行政罰處罰對象 | — | 不可作為行政罰處罰對象 |
💬行政機關具備獨立地位與印信,內部單位僅為機關之分支而不具處罰適格。